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201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
3.7.1 非結構構件,包括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 電設備,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 計。
3.7.2 非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應由相關專業人員分別 負責進行。
13.4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2 條文對無抗震設防要求的設備進行了規定(參
考美國UBC規范);
—重力不超過1.8KN的設備
—內徑小于25mm的煤氣管道和內徑小于60mm的 電氣配管
—矩形截面面積小于0,湖北優質 標準支架哪個部門驗收,湖北優質 標準支架哪個部門驗收,湖北優質 標準支架哪個部門驗收.38平和圓形直徑小于0.7米 的風管
—吊桿計算長度不超過300mm的吊桿懸掛管道
13.4.3 設備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其與建筑 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
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2014)
3 設計基本要求
3.2 場地影響
3.2.1 建筑場地為I類時,甲、乙類建筑的建筑機電工程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 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丙類建筑的建筑機電工程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 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6度時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 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3.2.2 建筑場地為III、IV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 區,各類建筑機電工程宜分別按8度(0.20g )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 震構造措施。
3 一般要求時,多數構件基本處于原位,但系統可能損壞,需修理才能恢復功能,耐火 時間明顯降低,只能經受相連結構構件出現0.6倍設計撓度的變形,其功能系數應取0.6。
注:本條內容說明是抗震設防的三個標準。了解即可。重要的是下面的表格。
3 設計基本要求
表3.4.1 建筑機電設備構件的類別系數和功能系數構件、部件所屬系統類別系數功能系數甲類建筑乙類建筑丙類建筑消防系統、燃氣及其它氣體系統;應急電源的主控系統、發電 機,冷凍機等1.02.01.41.4電梯的支承結構,導軌、支架,轎箱導向構件等1.01.41.01.0懸掛式或搖擺式燈具,給排水管道、通風空調管道及電纜橋架0.91.41.00.6其它燈具0.61.41.00.6柜式設備支座0.61.41.00.6水箱、冷卻塔支座1.21.41.01.0鍋爐、壓力容器支座1.01.41.01.0公用天線支座1.21.41.01.0注:非常重要的表格,抗震設計計算中的兩個系數(類別系數和功能系數) 從該表格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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