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項目用地 穩評 社會穩定風險評詁
一、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必要性
(一)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要求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告知、確認、聽證"三步程序調整為"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程序。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任敏證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求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土地征收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也明確指出:“市(縣)任敏證府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屬于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應對擬征收土地范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屬于成片開發用地,可對擬征收土地范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以鎮(街道)為單位統一組織轄區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后,原則上應于兩年內完成用地組卷報批”。因此,各地方證府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已陸續要求開展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也有相關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項目情況,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或者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擬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二、如何理解評估主體和評估實施主體
根據《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任敏證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同時,《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土地征收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也明確提出,由市(縣)任敏證府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因此,征收集體土地社會穩定風事險評估主體一般為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征地事務機構,也可由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等單位擔任評估主體。評估主體可自行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作為評估實施主體,按照相關要求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評估實施主體的,評估主體還是證府,因此作為評估主體需要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做好把關。
三、征地類風險評估與工程類風險評估有所差異
征地類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工程類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工程類風險評估主要考慮工程建設相關方面的影響,評估實施主體需要對工程建設方面知識有扎實的基礎;而征地類風險評估需要評估實施主體對征地政策、征地流程、用地報批流程、評估業務等非常熟悉, 只有具備了這些相關的知識才能很好地發現征地項目潛在的風險點,才能夠更專業地分析和評估每個風險點的影響程度和發生概率,才能針對性的提出風險預防和化解的措施,從而得到客觀合理的風險評估結論。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該在哪個階段開展
參考《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28條【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需要征收土地,縣(市)任敏證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并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據。由于實際工作中,征地告知、土地現狀調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編制及公告等工作往往存在一定同步性,因此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編制及公告等工作開展,但必須在征地報批前完成。
五、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調查的方法
開展社會風險評估,可以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方法,聽取各方意見。征地社會風險評估工作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一種或多種方式方法開展調查。比較常用的有現場踏勘、文獻調查、訪談座談、問卷調查等方法,調查對象選擇上,可以采用個案調查、典型調查等方式。
六、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難點
(一)缺乏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技術規范
目前各地方暫未發布針對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相關技術規程或技術指引,對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沒有形成規范性的要求,這為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在沒有相關技術規程或技術指引情況下,作為評估實施主體需要具備較強的探索能力,能切實對相應批次、項目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調查清楚、客觀評估風險是否可控并提出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為征地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不同征地批次、項目存在的風險點不同
由于不同征地批次、項目存在的風險點不同,風險程度大小不一樣,難以用一個模式或一個模型去套用,客觀上決定了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難度,也為作為評估實施主體的第三方機構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作為評估實施主體不能簡單套模板,需要針對具體批次、項目實事求是調查存在的風險點,評估結論需反映相應批次、項目的實際情況。
(三)風險調查涉及面廣,調查難度較大
調查的范圍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內容合法性調查,征地報批程序、被征地利益相關者(土地權利人、被征村集體)意見調查,征收范圍涉及的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現狀地類情況、社會經濟發展等,針對不同的調查對象,需要設計不同的調查問卷。調查范圍涉及面廣,從而增加了風險調查的難度。由于風險調查難度大,因此需要評估實施主體把握好征地項目的關鍵點,多渠道全面調查,提高評估結論的合理性。
七、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工作流程
(一)制定評估方案
評估主體制訂評估方案,依法依規選定評估實施主體。
(二)前期座談
評估實施主體需了解征地項目基本情況及目前比較突出的風險點,明確時間要求、工作程序及需要征地主體協助的事項。
(三)資料收集
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關規劃、補償安置方案、媒體輿情、信訪或投訴、舉報材料等。
(四)問卷調查與座談
設計調查問卷,明確調查范圍與調查對象,充分與征地主體溝通,避免因問卷調查對后續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同時,可采取走訪座談方式,對村委會干部態度和意見進行調查。
(五)現場踏助
詳細了解掌握地塊自然區位、利用情況、被征范圍是否與紅線位置一致、土地是否已被違法使用、土地權屬是否清晰、耕種情況等。
(六)風險初步判別
通過問卷、訪談、結合項目資料,對風險點或風險因素進行梳理,并對其中的重大風險點與征地主體進行溝通,能否采取應對措施化解或降低風險影響。
(七)報告編制
梳理相關政策、技術依據, 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得到風險等級評價結果、提出風險防范和化解的措施。
(八)提交成果
提交形成的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評估結論。
(九)評估備案
評估報告經過評估主體審核后,由評估主體建立專項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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